近日,三聚陽光及旗下易聚律所代理無效宣告請求人蔡某與專利權人先健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兩件專利無效案件勝利結案。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第52508、52509號無效決定,分別宣告專利號為201310567987.0、名稱為“左心耳封堵器”的專利、以及專利號為201480073126.X、名稱為“左心耳封堵器”的專利全部無效。
本案的爭議焦點之一在于專利權人提交不喪失新穎性寬限期聲明的時間是否超過審查指南規(guī)定的得知情況后的兩個月內。
我方提交的關鍵證據是專利權人在涉案專利申請日之前6個月內發(fā)表的文章。專利權人提交發(fā)明人以及法人代表的聲明主張該文章為發(fā)明人未遵守保密義務而發(fā)表,且在收到涉案專利無效受理通知書的2020年12月16日才知悉上述文章,并提交了不喪失新穎性寬限期聲明。
對于上述爭議焦點,我方提交三組證據證明專利權人至少在2020年08月20日之前已經知悉上述文章的存在,該三組證據分別是證明專利權人使用上述文章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申報過廣東省科學技術項目的相關網頁、在世界檔案館中查詢專利權人官方網頁于2020年7月9日刊登有上述文章的截圖和相應的香港公證書、證明專利權人使用上述文章在2020年7月15日之前申報中華醫(yī)學科技獎的相關網頁,最終合議組接受我方的觀點,認為專利權人提交不喪失新穎性寬限期聲明超期,涉案專利不適用新穎性寬限期,上述文章可以作為評價新穎性和創(chuàng)造性的證據。
本案的另一爭議焦點在于如何確定上述文章附圖公開的技術特征,我方認為應站在本領域技術人員的角度來理解附圖中公開的技術特征,在在先專利ZL201110146287.5、名稱為“左心耳封堵器”已經公開封堵器主體結構的基礎上,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確定文章附圖的特征并得到涉案專利的技術方案。最終合議組接受我方的觀點,并最終宣告專利權全部無效。